一、本市乘用车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下)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1.0升(含)以下的,为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为36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为45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为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为15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为3000元;4.0升以上的,为4500元。
注:本市其他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未作调整;船舶车船税税额同国家规定标准。
二、本市负责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本市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以在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四、本市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新购置的船舶,应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五、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手续如何办理
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税务机关或保险机构在审核车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载有“农业户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可不征收或不代收车船税。
六、本市办理车船税退税的具体办法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等原因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在本市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后又向保险机构重复纳税的,应当向原纳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31日
